? ? 一、案例檢索報告
? ? 檢索條件:
? ? 1.地域:內蒙古自治區
? ? 2.案由: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 ? 3.時間:2015年1月1日-2021年4月30日
? ? 4.審理程序:一審、二審
? ? 5.文書類型:判決
? ? 6.全文包含:林地、草原、耕地(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 ? 案例檢索時間:2021年4月30日
? ? 特別說明:因裁判文書公開的滯后性,本次檢索報告僅針對2021年4月30日檢索到的案例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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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時間維度
? ? 通過下圖可知,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法院在2018年、2019年判決的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案件數量最多。其中,2018年的判決數量為804件,2019年的判決數量為80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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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地域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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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數據顯示,在2015年1月1日-2021年4月30日期間,通遼市、興安盟、鄂爾多斯市及呼倫貝爾市的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案件數量居全自治區前四位,分別為984件、669件、607件及56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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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裁判結果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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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上圖顯示,內蒙古自治區經過審理最終判決無罪的案件共有5件,被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共有21件,被判處緩刑(拘役緩刑、有期徒刑緩刑)的案件占比最多,共有2042件,其他案件均被判處實體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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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重點解讀:無罪案件判決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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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認定犯罪應當具備主客觀一致原則,即行為人主觀上應當明知是林地仍改變用途,客觀上實際實施了造成土地原有植被或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嚴重污染的行為。案發時,行為人并非實際耕種人。在案證據中,構成犯罪的客觀要件缺失,認定行為人具有犯罪故意,實施了犯罪行為,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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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涉案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屬和原有樹木種類、林地面積等情況,鑒定意見不符合相關文件的要求,所以,該鑒定意見不應作為定案根據。因此,認定行為人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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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行為人以治沙造林為由,在土地上栽種柳樹的事實存在,但是其為了優化涉案土地的生態環境,對涉案土地沙化現場進行治理,并無非法占用的犯罪故意。相關鑒定報告明確認定,涉案土地在栽種柳樹后并無生態遭到破壞的后果,栽種柳樹起到了防風固沙、涵養水源的作用,沒有造成土地毀壞的結果。行為人的行為不符合非法占用農用地的犯罪構成要件,認定行為人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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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行為人系被告人為植樹造林雇傭的工人,行為人客觀上與被告人共同實施了破壞草原的行為,但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掙取工資,而被告人的主觀目的是在草原上植樹造林,獲取利益,且被告人已明確告知行為人其有合法手續。故行為人與被告人沒有共同的犯意聯絡,公訴機關對行為人犯非法占用農用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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